《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、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,防止污染环境。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、时间清运建筑垃圾,不得沿途丢弃、遗撒、随意倾倒。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。若违反上述规定,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修正前的《条例》对沿途丢弃、遗撒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,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未按照规定的路线、时间清运建筑垃圾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;居民装修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“此次修正使处罚标准大幅提高,若算上违法所得,金额最高甚至可超百万元。”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以前违法成本低,使得处罚力度不够,更高额的处罚标准将有力地打消建筑垃圾清运单位的侥幸心理,从而严格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。
此外,此次修正的《条例》规定,不仅是居民装修垃圾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,店面、厂房等单位装修垃圾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,违反《条例》的也将受到最高100万元的罚款。
【来源:温州都市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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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责任编辑:少琼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