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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强占他人房屋,还把房子卖了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

欧华信息网2019-12-06

不是自己的房子也敢卖?男子梅某9年前卖出的房子,9年后竟又被他“卖”了一遍。近日,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诈骗案。
 
2008年,梅某的父母去世,留下的三间房屋由梅某与两个弟弟各分一间,分家时,梅某直接将分到的房子卖给了两个弟弟。2010年,缪某买下了这间房子,装修后租了出去。
 
2008年至2014年,梅某都住在三弟家的一间老房子里。2014年6月,梅三弟将老房子出卖,梅某没了住处,便把主意打到了缪某的房子上。因水、电户口一直未过户,至今写的仍是梅某的名字,梅某便主动找到缪某,表示自己愿意配合更改水、电的户口,但是缪某需给1.2万的红包。缪某向村里人打听了一阵,发现大家给的红包都是0.2万,就拒绝了梅某。
 
事情还没有结束,在被拒绝后,梅某多次来到缪某的房屋,千方百计想要赶走租客,发现不起作用,便擅自停掉了水、电。租客无法正常生活,向缪某要回了剩余的租金就搬走了。之后,梅某撬开了门锁,光明正大地住进了早已不属于他的房子里,缪某怎么赶都赶不走,梅某甚至狮子大开口,说出给十五万才能搬走的“豪言壮语”。
 
2017年12月,梅某因为缺钱,想到村里人说过,村里卖房需要家中的长子签名,而之前两个弟弟将房子卖给缪某的时候自己并没有签名,便自欺欺人地想着,既然这次卖房“不作数”,那就还是自己的房子。随即他以55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再次“卖”给不知情的陈某,先收取了陈某20万元购房款,余款35万元约定待过户手续完成后再行支付,但由于房屋早已不在梅某名下,手续根本无法完成,陈某便未支付余款。
 
2018年1月,村里的房子将要拆迁,每家都要进行登记,陈某早早进行了登记。真正的房主缪某前去登记时才发现,自家的房子已经被人登记了,就匆匆报了警。
 
法院经审理认为,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梅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认罚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,违法所得,依法责令退赔。遂判决梅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,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,返还被害人。

消息来源:温都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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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责任编辑:少琼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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